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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累累,当诛

——昨被处决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罪行录
1998-08-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刘贺春等9名分别犯有故意杀人、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罪行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9名犯罪分子作恶多端,罪行累累。

故意杀人犯、抢劫犯、故意伤害犯刘贺春(男,25岁,北票市人,无业),故意杀人犯、抢劫犯、李长福(男,33岁,吉林省柳河市人,无业),故意杀人犯、抢劫犯、盗窃犯马卫东(男,27岁,北京市人,无业),抢劫犯、盗窃犯方华(男,26岁,北京市人,无业)。

刘、李、马三犯伙同郭来义(已被判刑)于1996年8月25日12时许,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村附近,骗乘陈淑平(女,时年27岁)驾驶的红色夏利牌出租汽车,当车行至本市大兴县金星乡新建村附近时,马、刘二犯及郭来义采用暴力手段将陈淑平挟持到路边玉米地内持刀将陈淑平杀死。刘犯等人抢走陈淑平的出租车后销赃,获赃款2万5千元。

刘、李、马、方四犯伙同郭来义、杨勇(已被判刑)于1996年12月7日19时许,分别携带尖刀等凶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二号袁某(男,40岁)的个体烟酒门市部进行抢劫,李犯首先进店持刀将顾客姜兴红(男,时年27岁)刺死,抢走香烟五条。

方、马、李三犯经预谋,于1996年12月10日19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建设路,骗租张某(女,24岁)驾驶的桑塔纳牌出租汽车,方犯持仿真手枪对张进行威胁,抢走张的人民币300余元。

刘、方、马三犯经预谋,于1996年12月11日18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海梗路,骗租楚某(女,30岁)驾驶的桑塔纳牌出租汽车,当车行至黄土坡昆明市工人医院附近时,刘犯猛然掐勒楚的颈部,方犯持仿真手枪猛砸楚的头部,抢走楚的人民币300余元及金戒指3枚。

刘犯伙同李勇、张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于1996年3月8日9时许,在辽宁省北票市矿务局文化宫附近,聚众持械与张某、王某等人互殴,将张某打致重伤。

方、马二犯及郭来义于1996年12月15日、12月30日,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宣武区粉房琉璃街、宣武区南大吉巷等地,撬锁入室,多次进行盗窃活动,计窃得人民币3300余元、100美元、定期存单20余张(内存人民币21万余元,方犯等人取出7.5万元)及照相机、摄像机、集邮册、挂钟、金戒指等物品,所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故意杀人犯安少和(男,31岁,北京市人,无业)。

安犯与程涛(已被判刑)于1997年9月27日21时许,驾驶小公共汽车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地铁站附近,因争运乘客与另一小公共汽车售票员发行纠纷。此时,路过此地的张胜才(男,时年34岁)介入该纠纷,与安犯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中,安犯从汽车顶篷内抽出三棱刮刀,猛刺张的胸、腹、背等部位数刀,将张胜才杀死。

抢劫犯唐飞(男,27岁,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九龙村农民),抢劫犯白淞(男,22岁,四川省花溪县石马镇岳王村农民),抢劫犯郑德林(男,21岁,贵州省赤水市旺隆镇青年村农民)。

唐、白、郑三犯预谋抢劫出租汽车,于1997年10月4日18时许,携带绳子、尖刀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昌平县东小口乡立水桥自由市场,骗乘李秀华(女,时年33岁)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客车,当车行至昌平县东小口乡太平庄村附近时,郑、白二犯猛掐李的颈部,并用绳子狠勒李的颈部,致李机械性窒息死亡。抢走李的金戒指三枚、金耳环一付、松花江牌小客车一辆及人民币40余元。所抢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唐犯于1997年7月18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小汤山镇,骗租杨雪梅(女,时年31岁)驾驶的吉林牌小客车,在昌平县大东流乡土沟村附近,唐犯用尼龙绳将杨捆绑,致杨雪梅窒息死亡。抢走杨雪梅的小客车,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

故意杀人犯、抢劫犯,盗窃犯,脱逃犯,私藏枪支、弹药犯张永杰(男,38岁,北京市人,无业)。

张犯因怀疑闫建春(男,时年39岁)欲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犯罪行为,即蓄意杀人灭口,遂于1996年1月19日,将闫建春骗至北京宣武区牛街附近,在闫的小客车内,张犯持小口径转轮手枪对闫进行威胁,并用尖刀猛刺闫的颈部、胸部、背部数刀,将闫建春杀死。

张犯伙同兰菁(另案处理)等人于1992年3月6日18时许,携带猎枪、藏刀等凶器,闯入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西村刘某(男,45岁)家中,持枪、刀对刘及其妻子、女儿进行威胁。张犯持藏刀猛刺刘的臀部及腿部数刀,造成刘重伤后,抢走刘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

张犯伙同徐晨凯(已被判刑)等人,于1991年1月15日16时许,携带尖刀闯入北京市崇文区东珠市口大街崇职综合服务部内,持刀对该服务部经理张某(男,48岁)进行威胁,抢得人民币3000元。

张犯伙同郎亚山、刘恩海(均已被判刑)等人预谋抢劫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周某(男,48岁)。于1995年9月13日20时许,张犯、郎亚山、刘恩海等3人携带手枪、手铐等凶器,冒充公安人员,闯入北京市崇文区北芦草园周某的家中,持抢对周进行威胁并铐住周的双手,将周挟持到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附近,对周某进行殴打,逼迫周写下欠款字据,强行向周索要人民币80万元。

张犯伙同郎亚山等人,于1995年12月的一天晚上,携枪闯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王某(男。31岁)的住处,持枪对王及王的叔父进行威胁并捆绑,抢得人民币15000余元及移动电话机、汉显寻呼机等物品。

张犯与郎亚山于1996年5月2日6时许,在北京市崇文区花市北里中区九号楼附近,盗窃事主袁某的科西嘉牌小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3万元。

张犯因涉嫌抢劫被依法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后,因患病被送医院治疗。1994年2月6日夜,张犯乘看守人员不备,锯断铁栅栏,打开械具脱逃,张犯还私自藏匿转轮手枪,转轮式单管猎枪各一支及子弹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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